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博文阅览 => 关于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的议案
 
发布日期:[2009-3-6 11:09:41]    共阅[8469]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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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 议案理由: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,食品安全已成为民众关注的热点问题。近年来,国内出现了不少“毒大米”、“毒火腿”、“大头奶粉”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。今年9月份奶粉行业的“三聚氰胺”事件以及最近武汉出现的“网上销售瘦肉精”事件,都给国内的食品安全敲响了警钟。这类案件大都由新闻、报纸、网络等媒体最先披露的,民众在得知真相后往往会将矛头指向政府监管部门,很容易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,激化社会矛盾。
      议案的依据: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产生,既危害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,也不利于我国的国际形象,影响到我国食品的正常出口。这类事故的源头基本上发生在生产厂家和流通领域,都是由于生产厂家或者销售商添加有毒、有害物质而产生的,是一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》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》、《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》等专门保障我国食品质量体系、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,政府主管部门对食品生产、流通、销售等环节负有批准、监督、检查、惩治的职能。但食品安全事故频发,说明政府主管部门在与不法行为的斗争中处于疲于应对的地位,未能建立起长期、有效的机制,从根源上解决食品生产、流通的监管问题。
      食品安全不仅关乎国家、企业的利益,也关乎所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自身生命健康安全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》明确卫生行政部门负有宣传食品卫生、营养知识,进行食品卫生评价,公布食品卫生情况的职责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也明确规定“环境保护、公共卫生、安全生产、食品药品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”属于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八条——“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。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,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、产地、生产者、用途、性能、规格、等级、主要成份、生产日期、有效期限、检验合格证明、使用方法说明书、售后服务,或者服务的内容、规格、费用等有关情况”之规定,社会公众有权利去了解市场上食品的质量安全情况。因此,政府有必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。
      实施方案:
      一、制定《浙江省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(草案)》,并出台有关实施细则。明确行政主体为县级以上卫生局。
      二、规定食品安全信息信息公开平台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,并结合广播、电视、报纸、网络等传媒平台,实行定期公布。
      三、对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息进行登记,重点公开企业产品目录及批次检测结果。对生产不合格食品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,加大处罚力度。
      四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查询体系,让公众能查询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记录及其认证状况,以便做出购买选择。
      五、要建立城乡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定期检查、发布体系,对蔬菜、禽蛋、肉类、奶制品、豆制品、水产品、调味品等食品进行严格检查,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予以缴没,并公布食品经营单位或个人的地址(摊位)、身份、产品名称等关键信息,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。
      六、对超市、食堂、食品加工点加工和销售的各类食品进行产品登记、检验,定期公布检测结果。
      七、对餐饮、酒店、娱乐休闲场所的食品、饮料、酒类进行定期检查并予以公布,并将处罚名单予以公布。
      八、加强对流动摊贩、熟食加工点、小作坊、冷饮销售、批发部,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的监督检查,及时公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。
      九、加大对食品添加剂、营养剂、农药残留量的专项检查力度,要求企业如实上报使用添加剂、营养剂的品名及剂量,公布相关国家允许使用各类添加剂的品性及安全标准。以便公众参照查询。
      十、加强法律宣传,增强群众食品安全意识,对举报生产、加工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个人进行奖励,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。
      公共食品安全机制的建立不仅要依靠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,也需要广大民众的参与并发挥作用,食品安全信息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部分,将有利于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,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人民群众是身体健康安全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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